(2017)黑7504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袁立荣与刘恩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立荣,刘恩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4民初83号原告:袁立荣,女,195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方正林业局路电处退休职工,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被告:刘恩礼,男,56岁,汉族,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退休干警,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立荣诉被告刘恩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立荣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袁立荣负担。审判员 金少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