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朱某某、黄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黄某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71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起,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在本区真大路XXX号富通广告打字复印店内,为他人伪造银行流水单据并加盖虚假的银行电子印章。2016年11月1日11时3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该店内将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存有银行电子印章的U盘(内有伪造的银行电子印章20余件)。被告人朱某某于2017年1月22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至公安机关。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在案供述、证人王某、谢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涉案银行账户明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核查结果、《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结伙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黄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予以没收。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董 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文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