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昌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昌松,覃舒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初679号申请人: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容县容州镇桂南路189号。法定代表人封君喜,理事长。被申请人:梁昌松,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住广西容县。被申请人:覃舒宜,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西容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容县���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梁昌松、覃舒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梁昌松、覃舒宜名下的房屋【位于广西容县容州镇湖畔家园乐景苑C幢2单元301房及6号杂物房】采取查封措施。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使本案的裁判文书生效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梁昌松、覃舒宜名下的房屋【位于广西容县容州镇湖畔家园乐景苑C幢2单元301房及6号杂物房,房屋证号:容房权证容县字第××号、容县房容房共字第00011257号;容房权证容县字第××号、容县房容房共字第00011267号】��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宏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倩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