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郑作党、万可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作党,万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作党,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万可明,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万可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万可明所有的由其女万慧敏持有的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权已在诉讼过程中被冻结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万可明所有的由其女万慧敏持有的股权311253股,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