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03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建忠、柳州市鸿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忠,柳州市鸿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忠,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柳州市鸿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惠路3号办公仓库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石德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黄建忠与柳州市鸿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鸿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建忠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 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