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柳永开与周丽强、郭管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永开,周丽强,郭管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柳永开,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卫溪。被执行人周丽强,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郭管双,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申请执行人柳永开与被执行人周丽强、郭管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一、被告郭管双、周丽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柳永开借款10000元并自2015年9月20日起按照年息24%的借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二、被告周丽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柳永开主张债权的费用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丽强已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1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宇执行员 孙消烊执行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月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