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庆阳岐伯养生堂医疗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长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岐伯养生堂医疗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董长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民初1054号原告庆阳岐伯养生堂医疗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衍泽委托代理人贺昆仁被告董长荣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原告庆阳岐伯养生堂医疗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长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安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贺昆仁、被告董长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庆阳岐伯养生堂医疗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8月19日,被告董长荣租赁原告庆阳岐伯养生堂医疗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位于西峰区北大街18号“天时大厦”的一楼房屋,房屋建筑面积约380平方米,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服饰经营。合同约定:“(一)租赁期限为十年,201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甲方给乙方44天免租期,用于乙方装修使用,即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在免租期内,甲方免收乙方房屋租金。(二)租金及支付期限:房屋的年租金为第一年到第三年每年80万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董长荣拖欠原告2015年度租金20万元及2016年度租金8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已以各种理由推诿,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100万元及约定违约金20万元;2、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董长荣辩称:原告所述的合同约定属实,2015年度租金经协商降为60万,已经交清,2016年度租金正在和原告协商,现未交付。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9日,被告董长荣租赁原告庆阳岐伯养生堂医疗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位于西峰区北大街18号“天时大厦”的一楼房屋,房屋建筑面积约380平方米,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服饰经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十年,201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房屋的年租金为第一年到第三年每年80万元整,在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合同还约定,乙方(董长荣)未按时向甲方(庆阳岐伯养生堂医疗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和费用,每天应向甲方支付所欠款项双倍赔偿金及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董拖欠原告2015年度租金20万元、2016年度租金80万元,共计100万元。审理过程中,董长荣提出2015年度租金经协商降为60万元,但其对自己的抗辩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等附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庆阳岐伯养生堂医疗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长荣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位于西峰区北大街18号“天时大厦”的一楼房屋用于服饰经营。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交付了房屋,被告交付第一年租金,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成立。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拖欠2015年度租金20万元,2016年度租金80万元,共计100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合同约定“乙方(董长荣)未按时向甲方(庆阳岐伯养生堂医疗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和费用,每天应向甲方支付所欠款项双倍赔偿金及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所欠总价款100万元20%的违约金20万元,本院亦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一款、三款、第二百一十二条,判决如下:一、被告董长荣支付原告庆阳岐伯养生堂医疗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00万元;二、被告董长荣支付原告庆阳岐伯养生堂医疗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上述判决内容,限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董长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安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世东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