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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1241陈再军与陈寿良、周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再军,陈寿良,周百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3民初1241号原告陈再军,男,汉族,1971年9月3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代理人赵庆明,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寿良,男,汉族,1981年3月19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周百梅,女,汉族,1985年1月10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陈再军与被告陈寿良、周百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雷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再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庆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寿良、周百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再军诉称,2015年年底,被告因经营缺乏资金找原告帮忙,原告以自己名义从亲戚处借款出借给被告。2017年1月2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8800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2月15日。2016年2月,原告仍以自己名义为被告借款70000元,约定月利率2%。2017年1月27日双方结算,被告结欠被告利息16800元,并出具70000元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2月15日。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两被告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8000元,利息168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58000元,按约定利率2%,从2017年2月15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被告陈寿良、周百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寿良因经营需要从2016年2月起多次向原告借款,2017年1月27日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70000元和88000元的借款条据各一张,条据注明的还款时间均为2017年2月15日。上述两份条据均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遂引起本案诉讼。另查,被告在2017年1月27日70000元借条中有注明:“壹万陆仟捌整”,对此原告则主张,被告所注明该内容为上述7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2月15日期间的利息。经审核,原告的该项主张与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相印证,在2016年2月份原告确实向被告转账出借70000元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借条、银行交易明细、两被告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等证据在卷,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寿良立据向原告借款,双方依法形成借贷关系。被告陈寿良在获取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在借条中注明的16800元为借款期内的利息,经本院审查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经查被告于2017年1月27日所出具的两份条据中均无利息约定,原告就此主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以供查证。本院就原告的逾期利息主张,依照相关司法解释按年利率6%确定。就被告陈寿良的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证明夫妻约定财产的分别所有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被告陈寿良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被告未到庭证明借款为陈寿良的个人借款,或两被告之间约定夫妻财产的分别所有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事实,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陈寿良的上述借款及相应利息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陈寿良、周百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寿良、周百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再军借款本金158000元,利息16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2月1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陈再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寿良、周百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雷明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