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李成敏与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敏,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朱秋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001号原告:李成敏,男,汉族,1948年5月14日生,南充市高坪区人,住高坪区。被告: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文武路42号新时代广场9楼。负责人:谢丽华。被告: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350号望泰雅居1号楼3层1号。负责人:罗重华,总经理。被告:朱秋业,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生,南充市顺庆区人,住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敏与被告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朱秋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敏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李成敏负担。审判员 何晓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青本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