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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49号原告:张某,男。被告:李某,女。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李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与李某离婚。事实和理由: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李某于2011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李某未出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李某于2011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由于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执,李某于2011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分居已逾六年。故此,应认定张某与李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综上所述,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某与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广福人民陪审员  姜成学人民陪审员  刘继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