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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庞玉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庞玉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610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泰隆创享国际大厦708室。负责人:秦银龙,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该分公司销售经理。被告:庞玉宁,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庞玉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计394元,由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国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龙文臣书 记 员 杨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