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3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许赛珠、王夏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赛珠,王夏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许赛珠,女,194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陈少峰、艾红(实习),福建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夏榕,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许赛珠与王夏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产权、银行存款、车辆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林良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建玲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