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军与袁润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袁润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730号原告:刘军,男,1981年4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告:袁润根,男,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下称原告)与被告袁润根(下称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军承担。审 判 长 李炜晟人民陪审员 廖 群人民陪审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