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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秦健与王政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健,王政伟,汤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717号原告:秦健,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政伟,男,199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汤洋,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紫荆路416号2-1、2-2。负责人:夏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该公司职工。原告秦健与被告王政伟、汤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秦健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健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健负担。审判员  张友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云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