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玉璞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璞,赵玉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113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玉璞,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武陟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30日被武陟县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住武陟县。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玉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志明、杨慧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玉璞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赵玉璞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沿10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武陟县嘉应观乡刘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刘公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致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刘合群当场死亡,刘公民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玉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公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合群不负该事故责任。案发后,赵玉璞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玉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郭某、侯某、李某的证言、车辆技术检测报告单、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尸体检验报告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户籍及无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尸体处理书、接处警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证明及火化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赵玉璞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有调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玉璞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玉璞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得到了被害方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玉璞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玉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常丽君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人民陪审员 宋玲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淑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