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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终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长勇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长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24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长勇,男,1997年11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铜梁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17日由铜梁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7年1月6日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抓获,2017年1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长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6)渝0151刑初38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长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长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长勇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长勇撤回上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1刑初3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志伟审判员  蔡 涛审判员  王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雅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