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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修军与被执行人南京奕城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修军,南京奕城海洋世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730号申请执行人陈修军,男,198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南京奕城海洋世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立,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陈修军与南京奕城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17民初46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4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胡艳江执行员  陈庆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飞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