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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占风英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占风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49号罪犯占风英,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集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占风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占风英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7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厦刑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占凤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占凤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占凤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占凤英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占凤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东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