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辖终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常州市凯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奥力必驰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奥力必驰新能源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奥力必驰新能源有限公司,常州市凯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上海奥力必驰新能源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辖终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奥力必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杭桂路1112号1210室。法定代表人:倪素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凯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西柳塘村。法定代表人:刘尧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奥力必驰新能源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套区(北工二路)。负责人:倪素云。上诉人上海奥力必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力必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凯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公司)、上海奥力必驰新能源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奥力必驰无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74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就现有证据所示,奥力必驰无锡分公司向凯盛公司出具确认函1份,载明截止至2015年12月26日止,账面对账单余额为480000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奥力必驰无锡分公司所在地在无锡市××山区,在该院辖区内,故该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奥力必驰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上海奥力必驰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奥力必弛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上××市嘉定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奥力必弛无锡分公司住所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奥力必弛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 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富建文代理审判员 符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