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纪军、陆和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军,陆和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9号申请执行人:纪军,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陆和江,男,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执行纪军与陆和江民间借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陆和江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董茂军审 判 员 王 俊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