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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戴陈程与张祖华、黄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陈程,张祖华,黄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127号原告:戴陈程,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祖华,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黄悦,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和县。原告戴陈程与被告张祖华、黄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戴陈程于2017年4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陈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陈程负担。审判员 彭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管孝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