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洪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洪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6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泰祥路12号弘景苑9号楼1层(物业用房)。法定代表人:孟长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长顺,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洪东,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上诉人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洪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83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刘洪东达成诉讼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双方当事人诉讼外和解执行完毕。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增途审判员 李纪申审判员 韩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底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