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13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侯建飞与聂付州、郑富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飞,聂付州,郑富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314号之二原告侯建飞,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付州,男,1967年7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郑富强,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侯建飞与被告聂付州、郑富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侯建飞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聂付州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侯建飞申请撤回对被告聂付州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建飞撤回对被告聂付州的起诉。审判员 刘存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凌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