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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叶运华与谢会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运华,谢会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2561号原告叶运华,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传华,宁都县同心法律事务所,特别代理。被告谢会昌,男,1983年9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原告叶运华与被告谢会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运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秋生审 判 员 李 方代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