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4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郁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4114号原告:郁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郁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