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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4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郁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4114号原告:郁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郁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