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4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涂学林、潘传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学林,潘传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4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涂学林,男,1952年5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执行人:潘传振,男,1960年6月13日生,汉族,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学林与被执行人潘传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潘传振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潘传振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志红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国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