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翟桂发与宋清官、宋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桂发,宋清官,宋清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1396号原告:翟桂发,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宋清官,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宋清春,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翟桂发与被告宋清官、宋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桂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清官、宋清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翟桂发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8380.00元。事实及理由:二被告系父子关系,2016年1月1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838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春节前。并出借据一枚。宋清官、宋清春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父子关系,2016年1月1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838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春节前。并出借据一枚。本院认为,宋清官、宋清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即借据具有客观真实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予采信。被告应遵守诚信原则,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宋清官、宋清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偿还翟桂发3838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返还原告380元,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56元,另380元及邮寄送达费56元由宋清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