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梦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刑初26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梦茜,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住重庆市永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7)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梦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新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梦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中午,被告人李梦茜与同事兰某等人在重庆市永川区植物园附近一餐馆吃饭饮酒后,于14时50分许驾驶小型轿车行至重庆市永川区玉屏北路红旗小学附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刘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梦茜驾车逃逸,但行至不远处即被群众拦住并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送往医院提取血样送检。被告人李梦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梦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8.50mg/100ml。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李梦茜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梦茜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梦茜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当庭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22受理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诊断证明书、收条、谅解书、证明,证人兰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梦茜的供述,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梦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梦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梦茜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梦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实际执行期限以执行通知书确定为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菊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