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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魏松林与蒙威、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松林,蒙威,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236号申请人:魏松林。被申请人:蒙威。被申请人:刘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魏松林与被申请人蒙威、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松林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蒙威、刘芳银行存款127500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魏松林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丰田霸道越野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魏松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蒙威、刘芳银行存款127500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申请人魏松林所有的车牌号为湘******丰田霸道越野车一辆。案件财产保全费1160元,由申请人魏松林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唐干才审 判 员  刘耀华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