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清远、李清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清远,李清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5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清远,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柳卫、王忠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清华,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清远与被上诉人李清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李清远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481民初6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清远于2017年4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本院认为,李清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及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481民初684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李清远撤回上诉。三、准许上诉人李清远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共计100元,由上诉人李清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倩审判员 周克风审判员 宁传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