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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2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林庆和与林汉春、王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庆和,林汉春,王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182号之一原告:林庆和,男,汉族,1979年5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旺龙,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敏,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汉春,男,汉族,1956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王妹,女,汉族,1962年6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林庆和诉被告林汉春、王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毛宇翔人民陪审员  张晃权人民陪审员  王达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黎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