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2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林庆和与林汉春、王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庆和,林汉春,王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182号之一原告:林庆和,男,汉族,1979年5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旺龙,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敏,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汉春,男,汉族,1956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王妹,女,汉族,1962年6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林庆和诉被告林汉春、王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毛宇翔人民陪审员 张晃权人民陪审员 王达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黎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