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锦文与被执行人黄新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3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高锦文,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黄新云,女,1954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锦文与被执行人黄新云民间借贷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4)永冷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4)永冷民初54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