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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兰华强与重庆市武隆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方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华强,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市武隆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郭方清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371号原告:兰华强,男,藏族,村民,1975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九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兰华林,男,藏族,村民,1972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九龙县。系原告之兄。被告: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市武隆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绍鹏。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被告:郭方清,男,汉族,村民,1964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九龙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兰华强诉被告重庆市武隆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方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华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华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兰华林负担。审判长  何永祥审判员  吴正安审判员  江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