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26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花霞、靳长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霞,靳长清,徐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6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花霞,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靳长清,男,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徐芳芳,女,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花霞与被执行人靳长清、徐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除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和车辆暂时无法处置外,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潘红梅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周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