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6民初5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朱重洁与徐锋、刘胜娟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徐某,刘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5332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徐某、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荷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