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16500胡爱民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三泉水泥有限公司,胡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50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三泉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胡爱民,男,1963年5月1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北三泉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爱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湖北三泉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三泉水泥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三泉水泥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超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琳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