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执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于孝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孝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78号之一被执行人于孝旗,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住西安市。被执行人于孝旗因犯信用卡诈骗罪,本院以(2016)陕01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二庭就财产刑移送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于孝旗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或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其住所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亦证明被执行人于孝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于孝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随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维国审 判 员  孟安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鲁思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