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艳飞与黄伟、黄红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飞,黄伟,黄红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222号原告:李艳飞,男,汉族,1991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黄伟,男,汉族,1978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黄红华,女,汉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李艳飞诉被告黄伟、黄红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手续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飞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艳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