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秦硏与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及第三人闫凤灵参加的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研,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闫凤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02行初12号原告秦研,女,1970年9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浑江区河口村二屯。被告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法定代表人乐大为,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德臣,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凤军,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主任。第三人闫凤灵,女,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浑江区红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硏诉被告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及第三人闫凤灵参加的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贵群人民陪审员 李志杰人民陪审员 刘艳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鑫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