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伟与哈尔滨市道外区雨润山珍旗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哈尔滨市道外区雨润山珍旗舰店,肇源县原古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2686号原告:刘伟,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大昌,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雨润山珍旗舰店,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经营者:洪德彬,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官镇南沟村南沟屯***号。被告:肇源县原古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肇源县。法定代表人:徐英来,该合作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鸿雁,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伟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雨润山珍旗舰店、肇源县原古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刘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刘伟已预交1177元,按刘伟减少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应退还刘伟1152元),由刘伟负担。审判员 盖雪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紫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