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2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王某某、刘某某健康权一审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2民初20号原告:孙某某,男,199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潼关县翠城小区*号楼*单元*楼***室。被告:王某某,男,199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潼关县太要镇**组。被告:刘某某,男,199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潼关县城关镇吴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成小军代理审判员 李国倩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红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