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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行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徐海明与哈尔滨市松北区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海明,哈尔滨市松北区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行终11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海明,男,1938年2月21日出生,俄罗斯族,东北石油大学退休教师,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左岸大街湖畔绿色家园**栋*单元***室。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所在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聚源街421号。法定代表人刘继祥,局长。上诉人徐海明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9行初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徐海明的起诉有的内容不具体,有具体内容的也涉及到不同类型的不同法律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徐海明的起诉。徐海明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哈尔滨市松北区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松北区执法局)对2016年3月31日徐海明关于松北区湖畔绿色家园物业管理违法,违规事件的第三次报案,长期不予处理,且无反应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判令松北区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限期依法处理徐海明第三次报案涉及的物业公司、业主、住户的物业管理违法、违规事件。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请求和事实根据。根据上诉人徐海明提供的举报材料,其对于松北区湖畔绿色家园物业管理违法、违规事件的“第三次报案”,举报事项共计五大类,举报的内容涵盖小区公共绿地被侵占、小区内有违法建筑、小区内有业主私自改变房屋用途、破坏承重墙和房屋结构、以及物业管理不履行管理服务职能等近百项问题。经一审法院和本院依法释明,要求其针对具体举报事项及处理情况分别提起诉讼,不能百余项举报一起诉讼;但徐海明仍坚持其诉讼请求。故上诉人徐海明的诉讼请求不具体,内容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多个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的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徐海明的起诉并无不当。徐海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德广审 判 员 赵 扬审 判 员 王福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朝之悦书 记 员 徐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