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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文伯强、邓勇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伯强,邓勇,彭建成,陈小容,段文华,高铮,成都同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特8号申请人:文伯强,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川,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媛,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邓勇,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超,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建成,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申请人:陈小容,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段文华,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申请人:高铮,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成都同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11号1幢2楼。法定代表人:彭建成,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红,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文伯强与被申请人邓勇、彭建成、陈小容、段文华、高铮、成都同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申请人文伯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文伯强在本院审查期间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伯强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文伯强负担。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露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