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文伯强、邓勇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伯强,邓勇,彭建成,陈小容,段文华,高铮,成都同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特8号申请人:文伯强,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川,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媛,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邓勇,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超,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建成,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申请人:陈小容,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段文华,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申请人:高铮,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成都同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11号1幢2楼。法定代表人:彭建成,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红,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文伯强与被申请人邓勇、彭建成、陈小容、段文华、高铮、成都同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申请人文伯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文伯强在本院审查期间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伯强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文伯强负担。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露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