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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焦克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焦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25号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合路39号。代表人:方建国,男,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焦克东,身份证号230604196809203653,男,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环东路63-7号6门104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焦克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96705.9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18元、执行费1351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房产、车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联系方式,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联系方式及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