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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魏甲敏、水中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甲敏,水中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46号申请人:魏甲敏,男,生于1966年4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水中富,男,生于1967年1月12日,回族,住河南省镇平县。担保人:曹保全,男,生于1963年12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石佛寺镇贺营村6组42号。申请人魏甲敏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镇平县晁陂镇甲林村312国道南侧房产(两间两层)予以查封,担保人曹保全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水中富所有的位于镇平县晁陂镇甲林村312国道南侧房产(两间两层),期限自2017年4月24日至2019年4月23日;二、查封担保人曹保全所有的房产,期限自2017年4月24日至2019年4月23日。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魏甲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正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腾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