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终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键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26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键,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未执行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未执行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19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未执行刑罚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三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键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渝0109刑初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吴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键撤回上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刑初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懿代理审判员 黄灵攀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兰能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