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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法民初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杨开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杨开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法民初字第3731号原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杨林社区二期A幢12号。法定代表人:杨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波,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开红,男,苗族,1974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开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杨开红在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已先于本案原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终结诉讼,并入(2017)渝0116民初3354号案件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