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4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潘小蕾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潘小蕾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浙0324民督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双塔路华达大厦一楼A-B幢一层。负责人:周志良,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潘小蕾,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称,被申请人潘小蕾向申请人办理了信用卡,于2016年1月19日首次透支960元,2016年11月11日最后透支2000元,期间透支多次,已偿还部分款项,截至2017年2月9日,被申请人潘小蕾累计尚欠透支款本金13622.65元以及费用1686.62元、利息665.68元,经多次催讨无果。申请人提供了信用卡��请表及附件资料、交易明细单以证明其所称的事实。要求被申请人潘小蕾向申请人偿还欠款本金13622.65元、费用1686.62元以及利息(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潘小蕾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3622.65元、费用1686.62元以及利息(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申请费72元,由被申请人潘小蕾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德汪二〇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