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永寿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皖05刑申2号申诉人李永寿:你对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02)花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并依法再审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包国华、项庭法与你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变相传销活动,其中你参与非法经营数额28万余元,你们三人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你们三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你们三人均宣告缓刑,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同时,你在申诉时也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再审条件,据此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