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执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新干县锦鸿禽业专业合作社、吴全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干县锦鸿禽业专业合作社,吴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干县锦鸿禽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金川镇善政路10附1号1幢201号。法定代表人陈文根,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吴全平,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峡江县人,住峡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干县锦鸿禽业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吴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全平的银行存款¥33249元。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需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全平银行存款¥3324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芳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旷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